- 1、“保健器材”都属于医疗器械吗
- 2、医疗器械分类规则是什么 常见医疗器械如何分类
- 3、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
本文提供了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保健器材”都属于医疗器械吗 (一)

答国务院2000年1月4日颁布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对医疗器械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医疗器械是指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的软件。其目的是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护、治疗或者缓解;损伤的诊断、监护、治疗、缓解或者功能补偿;生理结构或者生理过程的检验、替代、调节或者支持;生命的支持或者维持;妊娠控制;通过对来自人体的样本进行检查,为医疗或者诊断目的提供信息。由此可以看出,具备上述条件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才可被称为医疗器械。
简单来说,医疗器械是专门用于医疗领域的设备和工具,能够帮助医生进行诊断、治疗或监测患者的健康状况。而所谓的“保健器材”则主要用于提高个人健康和生活质量,并不一定具备上述医疗器械的功能。比如,常见的按摩器、理疗仪等,虽然它们可能有助于放松肌肉、缓解疼痛,但并不能直接用于疾病诊断或治疗,因此不能被归类为医疗器械。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医疗器械的定义和监管标准可能有所不同。在某些情况下,某些产品可能会被划分为医疗器械或非医疗器械,这取决于其功能和用途。因此,在购买和使用这些产品时,消费者需要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并了解相关法规,以确保安全有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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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业领域中,只有具备专科知识和技能的人才能使用和操作这些医疗器械。因此,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需要接受相应的培训和认证,以确保他们能够正确、安全地使用这些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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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分类规则是什么 常见医疗器械如何分类 (二)
答为规范医疗器械分类,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旨在指导制定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和确定新的医疗器械的管理类别。
第三条
本规则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预期目的
指产品说明书、标签或者宣传资料载明的,使用医疗器械应当取得的作用。
(二)无源医疗器械
不依靠电能或者其他能源,而是通过由人体或者重力产生的能量,发挥其功能的医疗器械。
(三)有源医疗器械
任何依靠电能或者其他能源,而不是直接由人体或者重力产生的能量,发挥其功能的医疗器械。
借助手术全部或者部分通过体表侵入人体,接触体内组织、血液循环系统、中枢神经系统等部位的医疗器械。
(五)重复使用手术器械
用于手术中进行切、割、钻、锯、抓、刮、钳、抽、夹等过程,不连接任何有源医疗器械,通过一定的处理可以重新使用的无源医疗器械。
(六)植入器械
借助手术全部或者部分进入人体内或腔道(口)中,或者用于替代人体上皮表面或眼表面,并且在手术过程结束后留在人体内30日(含)或者被人体吸收的医疗器械。
(七)接触人体器械
直接或间接接触患者或者能够进入患者体内的医疗器械。
(八)使用时限
1.连续使用时间:医疗器械按预期目的、不间断的实际作用时间;
2.暂时:医疗器械预期的连续使用时间在24小时以内;
3.短期:医疗器械预期的连续使用时间在24小时(含)、30日以内;
4.长期:医疗器械预期的连续使用时间在30日(含)。
(九)皮肤
未受损皮肤表面。
(十)腔道(口)
口腔、鼻腔、食道、外耳道、直肠、阴道、尿道等人体自然腔道和永久性人造开口。
(十一)创伤
各种致伤因素作用于人体所造成的组织结构完整性破坏或者功能障碍。
(十二)组织
人体体内组织,包括骨、牙髓或者牙本质,不包括血液循环系统和中枢神经系统。
(十三)血液循环系统
血管(毛细血管除外)和心脏。
(十四)中枢神经系统
脑和脊髓。
(十五)独立软件
具有一个或者多个医疗目的,无需医疗器械硬件即可完成自身预期目的,运行于通用计算平台的软件。
(十六)具有计量测试功能的医疗器械
用于测定生理、病理、解剖参数,或者定量测定进出人体的能量或物质的医疗器械,其测量结果需要精确定量,并且该结果的准确性会对患者的健康和安全产生明显影响。
(十七)慢性创面
各种原因形成的长期不愈合创面,如静脉性溃疡、动脉性溃疡、糖尿病性溃疡、创伤性溃疡、压力性溃疡等。
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由低到高,管理类别依次分为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
依据影响医疗器械风险程度的因素,医疗器械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根据结构特征的不同,分为无源医疗器械和有源医疗器械。
(二)根据是否接触人体,分为接触人体器械和非接触人体器械。
(三)根据不同的结构特征和是否接触人体,医疗器械的使用形式包括:
无源接触人体器械:液体输送器械、改变血液体液器械、医用敷料、侵入器械、重复使用手术器械、植入器械、避孕和计划生育器械、其他无源接触人体器械。
无源非接触人体器械:护理器械、医疗器械清洗消毒器械、其他无源非接触人体器械。
有源接触人体器械:能量治疗器械、诊断监护器械、液体输送器械、电离辐射器械、植入器械、其他有源接触人体器械。
有源非接触人体器械:临床检验仪器设备、独立软件、医疗器械消毒灭菌设备、其他有源非接触人体器械。
(四)根据不同的结构特征、是否接触人体以及使用形式,医疗器械的使用状态或者其产生的影响包括以下情形:
无源接触人体器械:根据使用时限分为暂时使用、短期使用、长期使用;接触人体的部位分为皮肤或腔道(口)、创伤或组织、血液循环系统或中枢神经系统。
无源非接触人体器械:根据对医疗效果的影响程度分为基本不影响、轻微影响、重要影响。
有源接触人体器械:根据失控后可能造成的损伤程度分为轻微损伤、中度损伤、严重损伤。
有源非接触人体器械:根据对医疗效果的影响程度分为基本不影响、轻微影响、重要影响。
医疗器械的分类应当根据医疗器械分类判定表进行分类判定。有以下情形的,还应当结合下述原则进行分类:
(一)如果同一医疗器械适用两个或者两个的分类,应当采取其中风险程度最高的分类;由多个医疗器械组成的医疗器械包,其分类应当与包内风险程度最高的医疗器械一致。
(二)可作为附件的医疗器械,其分类应当综合考虑该附件对配套主体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的影响;如果附件对配套主体医疗器械有重要影响,附件的分类应不低于配套主体医疗器械的分类。
(三)监控或者影响医疗器械主要功能的医疗器械,其分类应当与被监控、影响的医疗器械的分类一致。
(四)以医疗器械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
(五)可被人体吸收的医疗器械,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
(六)对医疗效果有重要影响的有源接触人体器械,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
(七)医用敷料如果有以下情形,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包括:预期具有防组织或器官粘连功能,作为人工皮肤,接触真皮深层或其以下组织受损的创面,用于慢性创面,或者可被人体全部或部分吸收的。
(八)以无菌形式提供的医疗器械,其分类应不低于第二类。
(九)通过牵拉、撑开、扭转、压握、弯曲等作用方式,主动施加持续作用力于人体、可动态调整肢体固定位置的矫形器械(不包括仅具有固定、支撑作用的医疗器械,也不包括配合外科手术中进行临时矫形的医疗器械或者外科手术后或其他治疗中进行四肢矫形的医疗器械),其分类应不低于第二类。
(十)具有计量测试功能的医疗器械,其分类应不低于第二类。
(十一)如果医疗器械的预期目的是明确用于某种疾病的治疗,其分类应不低于第二类。
(十二)用于在内窥镜下完成夹取、切割组织或者取石等手术操作的无源重复使用手术器械,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
体外诊断试剂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及时对医疗器械的风险变化进行分析、评价,对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进行调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组织医疗器械分类专家委员会制定、调整医疗器械分类目录。
本规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4月5日公布的《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同时废止。
1、第一类: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如手术刀柄和刀片、皮片刀、疣体剥离刀、柳叶刀、铲刀、剃毛刀、皮屑刮刀、挑刀、锋刀、修脚刀、修甲刀、解剖刀等。
2、第二类: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如普通诊察器械类(体温计、血压计)、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类(磁疗器具)、临床检验分析仪器类(家庭用血糖分析仪及试纸)、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类(医用小型制氧机、手提式氧气发生器)、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类(医用脱脂棉、医用脱脂纱布)、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类(避孕套、避孕帽)等。
3、第三类: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如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一次性使用输液器、一次性使用输血器、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一次性使用塑料血袋、一次性使用采血器、一次性使用滴定管式输液器)、骨科植入物医疗器械 (外科植入物关节假体、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助听器、隐形眼镜及护理用液、体外诊断试剂、6846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6877介入器材除外)等。
1、家庭保健器材
疼痛按摩器材、家庭保健自我检测器材、血压计、电子体温表、多功能治疗仪、激光治疗仪、血糖仪、糖尿病治疗仪、视力改善器材、睡眠改善器材、口腔卫生健康用品、家庭紧急治疗产品;电动按摩椅/床、按摩棒、按摩捶、按摩枕、按摩靠垫、按摩腰带、气血循环机、足浴盆、足底按摩器、 手持式按摩器、按摩浴缸、甩脂腰带、治疗仪、足底理疗仪、减肥腰带、汽车坐垫、揉捏垫、按摩椅、丰胸器、美容按摩器等。
2、家庭医疗康复设备
家用颈椎腰椎牵引器、牵引椅、理疗仪器、睡眠仪、按摩仪、功能椅、功能床,支撑器、医用充气气垫;制氧机、煎药器、助听器等。
3、家庭护理设备
家庭康复护理辅助器具、女性孕期及婴儿护理产品、家庭用供养输气设备;氧气瓶、氧气袋、家庭急救药箱、血压计、血糖仪、护理床等。
4、医院常用医疗器械
外伤处置车、手术床、手术灯、监护仪、麻醉机、呼吸机、血液细胞分析仪、分化分析仪、酶标仪、洗板机、尿液分析仪、超声仪(彩超、B超等)、X线机、核磁共振等。
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 (三)
答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方式:首先,经营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然后,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
受理经营许可申请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第四十三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其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无需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者备案,但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经营条件。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典诚律网关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